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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手好闲到新余 入室盗窃终入狱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素丽  发布时间:2011-05-12 15:17:13 打印 字号: | |
  4月12日,新余中院对三贵州籍被告人兰明、王志、兰海(均为化名)盗窃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凌晨,原审被告人兰明、王志窜至新余市城北竹山路地质三队高某家,利用塑料插片打开被害人高某家门,入室盗得现金7000余元、一部价值1820元的诺基亚N95手机。

  2010年4月18日凌晨,原审被告人兰明、王志、兰海窜至新余市城北长红小区,先后三次利用塑料插片打开被害人曾某、徐某、杨某家门,入室盗得现金共计7700余元及一台价值3600元的宏基笔记本电脑。

  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兰明、王志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兰海有期徒刑四年。上诉人兰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院认为,上诉人兰明及原审被告人王志、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撬门入室的手段,有分有合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120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兰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作出前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