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车做生意为名 行合同诈骗之实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素丽 发布时间:2011-05-12 08: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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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新余中院对上诉人胡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四次以谎称做生意或帮朋友租车为名,从正扬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四辆轿车。被告人胡某将租来的轿车或直接卖给他人以骗取价款,或抵押给他人以骗取借款,共骗取赃物价值人民币281660元。
渝水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以原判定性错误,应定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以谎称做生意或帮朋友租车为名,在签订租车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正扬公司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而其将车骗出后再卖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对赃物的处分,故胡某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