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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触犯刑律自当受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1-05-09 08:39:34 打印 字号: | |
  组织、领导多人进行非法传销,从中骗取钱财,触犯刑法被判徒刑和罚金。2011年5月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上缴国库。

  2008年12月份,高某来到新余,以“香港腾飞国际贸易公司”B级领导的身份,在新余市铁路四村的出租房内组织群众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共有五个级别:A级为高级业务员,B级为业务经理,C级为业务主任,D级为业务组长,E级为业务员。高某购买了10份产品共计人民币33500元,同时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郭某、施某、胡某等人骗至新余,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人员的多少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骗取钱财。其中郭某购买了11份产品计人民币36800元,高某从中提成4000余元;施某购买了8份产品计人民币26900元;胡某购买了1份产品计人民币3800元。后施某又将赵某骗至新余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后者花3800购买了1份产品,施某从中提成760元。郭某也将郭某某骗至新余搞传销,后者购买了11份产品计人民币36800元。郭某某又将李某篇新余搞传销,李某购买了11份产品计人民币36800元,郭某某从中提成5800元。

  法院认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他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了上述裁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