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碗鱼惹下祸端 砖“拍”工友酿下苦果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5-06 1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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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堂就餐,因一小碗鱼,同厂工友互相鲁莽、冲动引发伤害,结果一方被殴打致轻伤甲级,一方锒铛入狱,接受法律的制裁。2011年4月29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石某(纳西族)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0年9月14日17时30分许,分宜一电子厂员工春某在食堂就餐时,看见屋内案桌上有小碗鱼,便夹了一块吃,食堂的陈某、覃某见春某不经允许吃了一块鱼便与春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石某(系春某的表哥)听后,便警告覃某不许骂人,覃某则仍骂春某及被告人。于是,被告人将手中瓷盘里的饭菜泼到覃某身上。此时,被害人韩某见老乡覃某受欺侮,便想拿凳子同被告人“评理”,被告人遂将瓷盘掷向韩某,至其脸面流血。之后,被告人以及春某、韩某被旁人劝阴退至食堂外面的坪地上。此时,韩某的老乡孙某闻讯赶至现场,并联到食堂打了一把菜刀。在食堂外,韩某同被告人以及春某继续使用石块掷打。孙某拿了菜刀后,则冲向春某并朝其腰部砍了一刀。被告人见状便在地上拾起一块水泥砖,待孙某冲向被告人时,被告人便将水泥砖掷向孙某的头部,致其受伤仰倒在地。之后,被告人和春某又对孙某、韩某用水泥砖掷打,并用脚踢打。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韩某、孙某的伤势程度均为轻伤甲级,春某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四年零五个月后于2006年1月3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韩某、孙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