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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孩童水塘溺水身亡谁担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1-05-06 11:23:37 打印 字号: | |
  钟小亮与钟桂英夫妻两因均在乡下工作,故聘请姑姑钟秀英为保姆替其照顾儿子钟宇翔(2007年11月5日生)。2010年10月1日,钟秀英带钟宇翔回老家大?牙锎逍∽樾∽〖柑欤???0月5日钟秀英带钟宇翔至水塘边的水泥坪晒谷子时,小孩不慎落入水塘溺水身亡。钟小亮与钟桂英在悲痛之余发现,造成小孩溺水的水塘是村里搞新农村建设时所修建,仅在靠公路的一面砌了20—30公分高的水泥塌台,且在水塘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为此,钟小亮与钟桂英在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大?牙锎逍∽楹椭有阌⒏嫔戏ㄍィ?肭罅奖桓娣直鸪械T?娴母飨罹?盟鹗?23588元的50%赔偿责任计161794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钟秀英作为钟小亮与钟桂英聘请的保姆,照顾钟宇翔的生活起居,与钟小亮与钟桂英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应负担起小孩的照顾监护义务。事发当日,钟秀英对水泥坪边的水塘存在的危险未尽到注意义务,只顾自己翻谷子,没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25887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大?牙锎逍∽樽魑??恋慕ㄉ枵摺⒐芾碚撸?ㄉ枋苯鲈谒?帘咂?0—30公分高的塌台,未设置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水泥坪又紧邻水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钟宇翔的溺水与大?牙锎逍∽樽魑??遄橹?栌诙运?恋墓芾硪逦瘢?瓷柚镁?颈曛竞蜕枋??淳〉胶侠硐薅饶诘陌踩?U献⒁庖逦翊嬖谝欢ǖ囊蚬?叵担?史ㄔ鹤们榕卸ù?牙锎逍∽槌械?0%的赔偿责任即64718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