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单不进账 自首换轻判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杨 劲 发布时间:2011-05-06 1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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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无负责人验小票,收银员挂单而不进帐共侵占营业额17000余元,5月4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担任新余市爱尚佳超市的收银员,负责顾客支付货款的收取工作.2009年10月13日至2010年4月6号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超市没有设负责验小票的人员的漏洞,在收银时,当顾客支付的货款与实际货款相吻合且顾客不需要小票的情况下,采取挂单而不进入结算系统的方式侵占超市营业额17934.4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占有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7934.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还能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