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户口未迁出本地 平等享有土地补偿款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 张彬 发布时间:2011-05-03 0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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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1997年嫁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洞村乡寨口村小组,并于2000年将户口迁至该村。后晏某离婚,但户口并未迁出,一直在该村。2010年,政府为开发旅游风景区,征收了寨口村小组的部分土地,并全额进行了补偿。寨口村小组村民会议决定按人头分割土地补偿款,人均2850元,但却没有晏某的份。在与村小组多次协商未果后,晏某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村小组支付2850元的征地补偿款。
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晏某作为寨口村小组的成员,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利,其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寨口村小组以村民会议决定为由,拒绝给晏某分配征地补偿款,与法律相悖,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