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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欺骗感情脚踏双船 男友绑架报复泄愤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1-04-29 10:24:4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4月2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绑架女友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被告人何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某自2005年与被害人廖某认识,2006年年底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3月,上诉人何某发现被害人在跟自己交往的同时还跟其他男子在交往,便觉得被害人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于是产生了报复心理。2010年10月22日中午12时许,上诉人何某将刚下班的被害人约出学校,要求其带上银行卡和钱包跟自己走,并将被害人的手机没收,之后将被害人带至分宜。在分宜上诉人何某通过与被害人交谈,在证实了欺骗了其感情时,并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于是拿了被害人的建行卡,又用没收的手机发短信给被害人的二姐及其妈妈称被害人在其手里,要求被害人的二姐等人在下午四点将十万元现金存到其指定的银行帐号,否则撕票。当天下午5时30分,上诉人何某查询到银行卡上十万元已经到帐后,便要被害人按照自己的意思,通过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回家报平安,并要其家里不要报警。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捕,上诉人何某又租了一辆出租车将被害人廖某带回分宜,并在一旅社住下,直至次日早上8点许,上诉人何某才将被害人廖某放出,并从银行卡里取出2万元钱给被害人廖某,要其回家劝其父母不要报警。之后,上诉人何某逃往宜春市,并在宜春蓝云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绑架被害人廖某,并以杀害被害人廖某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绑架罪。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并归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