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作案电信诈骗 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丁 敏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4-27 10: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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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7年零9个月,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7月间,陈某某、黄某某(均在逃)采取以拨打受害人电话,以购车退税、下乡补贴等方式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现金。该诈骗团伙对诈骗方法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该团伙租房、购买各类车主信息、购买打电话所需电话卡等,被告人上官某某负责诈骗得手后在新余市各银行支取诈骗所得款,取款后再将诈骗款汇给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或账号内。陈某某与黄某某负责冒充车管所及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上官某某参与诈骗犯罪作案9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132843.24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作案1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6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上官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