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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误入盐酸池身亡 家属怒告同事及业主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黎秋尔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4-27 10:19:44 打印 字号: | |
  4月21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新余市某地毯公司涂某等十九名员工及被告新余市某拉丝厂业主卑某分别赔偿原告郭某等四人6.4万元赔偿金,本案诉讼费2550.5元由被告承担。

  2011年元月18日晚,周某(系原告郭某之夫,该地毯公司保卫科科长)先是在别处喝酒,后又应同事邀请与涂某等十九被告到新余市某酒店参加年终聚餐。期间,虽周某表示不想再喝,但由于迟到,加上其为人较仗义,终究架不住涂某等十九名被告的劝说,致使其醉酒。在聚餐结束后,涂某等十九被告也没有尽到帮助、照顾的义务安排人陪同周某回到住处,致使周某在回家途中误入被告卑某经营的某拉丝厂,并不慎跌入该厂深两米的盐酸池内导致其下半身被盐酸浸泡而严重烧伤。次日凌晨,周某被涂某等三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严重,于早上六点不治身亡。另据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环保部门核实,该盐酸池系违法私建,该环保部门也向该拉丝厂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事后,原告与众被告多次协商,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遂于2011年2月24日将涂某等二十名被告起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从被告对此事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53343元。渝水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被告人数众多,且原告等系安徽蚌埠人,为尽量减少当事人损失,遂于4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虽经法官耐心细致工作,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一致。

  次日,该案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态度均有所松动,遂再次组织调解。经过主审法官一番辨理析法,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该地毯公司涂某等十九名员工自愿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被告卑某自愿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诉讼费2550.5元涂某等十九名被告与卑某对半承担,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