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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指标采伐林木违法 村小组长被判刑且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4-27 10:15:3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4月21日,分宜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身为村小组长的被告人严某考虑到本小组还有林木采伐指标,决定将“火烧龙”山场杉树进行间伐。2010年7月9日,被告人严某在分宜县林业局办理活立木蓄积140立方米的杉树间伐许可证。7月11日,被告人严某以村小组的名义与张某签订协议,将所伐杉树销售给张某,而张某又转手销售给魏某。之后,被告人严某便雇请赵某用油锯对山场进行间伐,并制成原木或条木,并请人搬运装车,费用由村小组支付。被告人严某和张某、魏某在现场检量记码,共销售原木108.3324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66.665立方米,销售条木材积8.748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3.458立方米,售价87960元上交界桥村委会;合计间伐杉树活立木蓄积180.123立方米,超额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0.12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采取少批砍的手段,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0.12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