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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不成立 法院驳回其诉求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是遗产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谢达文  发布时间:2011-04-19 15:41:46 打印 字号: | |
  钟某和李某是好友,今年2月,钟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办企业,借款期限为1年。不料仅仅过了十几天,钟某遭遇车祸身亡。钟某生前曾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保险,指定其子钟小某为受益人。钟某死后,钟小某和母亲一起生活。保险公司向其8岁的儿子理赔了12万元保险金,李某认为钟小某作为钟某的继承人,继承了钟某的死亡保险金,对钟某的债务有义务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小某从保险公司赔偿给他的12万元保险金中拿出4万元钱,用以偿还其父亲的债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钟某生前办理的保险金已经指定钟小某为受益人,钟小某尚在且依法享有受益权,因此,这笔保险金理赔不是钟某的遗产,而是钟小某的个人财产。钟小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父钟某生前欠下的债务没有归还义务,于是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