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野猪拉电网 害人害己获徒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4-18 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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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承包的稻田里私自架电网防止野猪、田鼠毁坏稻田,造成人员触电伤亡发人深省。2011年4月15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决被告人袁某、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8年,袁某和林某在分宜县双林镇白水村某小组合伙承包了100余亩稻田种植水稻。由于位于山脚下的一块稻田经常有野猪偷吃稻谷,为防止野猪毁坏稻田,2010年9月,袁某和林某商议认为该地是荒山,晚上出没人员稀少,安装电网不会电到他人,便决定在该稻田内安装电网。于是,两人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买来铁丝围在该稻田四周,并连接到袁某家的220伏电线上,形成电网。此后,每天晚上都将铁丝挂在电源线上,第二天早上再将铁丝从电源线上取下。在电网架设期间该电网先后电死过三头野猪。2009年9月16日晚,袁某照例将电网的电源接上。次日早上,袁某到稻田巡查发现一人倒在稻田里已触电身亡,不禁呆立当场。案发后,袁某和林某主动投案并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林某违反安全用电管理的规定,在稻田内私自安装电网,导致被害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二被告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且自愿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