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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沙场资源 雇凶蒙面伤人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4-12 15:08:37 打印 字号: | |
  如今社会,沙石作为一种建筑资源,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为建设和发展城市和新农村发挥着作用。然而,分宜的邹某为了一块沙场,与他人争夺沙场资源引发纠纷,不惜以身试法雇凶伤人,身陷囹圄。日前,分宜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争夺分宜县洋江镇井口沙场资源,邹某等人与袁某等人发生矛盾,袁某等人将邹某等人打伤,经镇政府、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邹某为“教训”袁某,于2010年6月找到钟某,雇请其“教训”袁某,并带钟某指认了袁某的居住场所。之后,钟某找到钟某某等人帮忙,并购买了铁管备用。2010年7月1日晚上,钟某电话告知邹某准备当晚动手,邹某表示同意,并离开洋江镇,以使他人不会怀疑自己。次日凌晨1时许,钟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钟某某等人,窜至袁某的居住场所。之后,三人踹开房门,蒙面闯进屋内,手持铁管对袁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钟某将殴打袁某的情况电话告知邹某,并告知他人中有人受伤。邹某则通过银行汇给钟某等人人民币4000元。经法医鉴定,袁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钟某于2010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邹某等人已赔偿袁某医药费共计人民币210000元。2010年11月16日,袁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邹某、钟某等人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4083.40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邹某、钟某、钟某某与袁某达成调解协议,邹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袁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65000元,此款当庭清结,并取得了袁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钟某、钟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袁某的身体健康,致使被害人袁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袁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民事赔偿人民币65000元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