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引发的思考
——从一起离婚案说起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1-04-12 1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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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05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在接触不久之后因乙女怀有身孕便于当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很快乙女在娘家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产下一女婴。然而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甲男及其家人对乙女态度冷谈,加之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靠,因此在乙女生下女儿之后甲男对其母女二人不管不顾,更没有将其母女二人接回家的打算。在当时的情况下,乙女只能回到娘家去休养,在休养期间乙女多次联系甲男要求其将自己及女儿接回家住,均遭甲男拒绝,且甲男对刚出生的女儿不履行丝毫抚养义务。迫于生活压力,乙女在女儿一岁左右的时候便独自带着女儿外出打工,期间也未与丈夫联系。直到女儿5岁时,当乙女带着女儿回家时,却发现丈夫另娶妻子,并生有一儿子。绝望和愤怒之下,乙女来到法院以其丈夫重婚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就在法院受理此案之后,却意外的发现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早在三年前已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除,而当时所采用的送达方式正是公告送达,而乙女全然不知。
二、问题凸显
我们知道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是在被送达方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正常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既然是公告,则其应有“公之于众,告之天下”的效果。按理说,上述案例中法院已采公告的方式进行了送达,乙女应该知晓已离婚的事实,但其并不知晓,其家人也不知晓。这是为何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公告送达的方式非常单一,只有一种,那就是采用登报的方式,通过报纸这一大众媒介进行告知,公告一般也只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登载。然而,《人民法院报》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报刊,其传阅范围是有限的,普通老百姓订阅率并不高,而要求一个为生计在外奔波的普通人闲下来买份《人民法院报》来仔细阅读,确实很为难。这样就出现了上诉案例中乙女“被离婚”的情况。
上述案例凸显目前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单一这一问题,迫使我们去探索如何实现公告方式的多样化,以尽可能地实现公告的效果。
三、对实现公告送达效果的探索性策略
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都证明,单纯采用报纸刊登公告的形式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我们在采取目前这一公告送达的方式下,还可以有针对性和有选择性的创新方式,只有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告送达的方式才能适应当代司法改革的语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以下仅谈谈笔者的一些粗略想法。
(一)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属公告送达案件,有些案件被送达人并非完全不知其所踪,可以根据起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确定被送达人所在的大致范围,然后通过在当地最具影响力的报刊上或其他媒体上登载公告,以实现告知当事人的目的。
(二)对外出务工人员无法通知到的,除采用登报形式外,还可在其家乡所在地进行公告,以期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
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以充分实现公告送达“公之于众,告之天下”的效果,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社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