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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小孩独乘电梯 摔伤致残谁来担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1-04-11 15:56:02 打印 字号: | |
  2011年4月11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7月17日,十岁男孩原告袁弘非与其母亲在被告林立夫经营的江西省分宜县金豪大酒店住宿。7月18日上午7时许,原告独自一人从酒店4楼乘电梯前往1楼,当电梯运行到2楼时,电梯出现故障,停止运行并自动打开,当原告从轿厢迈出时,直接掉落到电梯底坑即酒店的-1楼,当即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被送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医院救治,之后又转院至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被告虽已赔付了原告已发生的医药费用,但对于原告其他经济损失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而诉至法院。

  事发突然,原告父母因其伤残而情绪非常激动,坚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602元,不肯让步。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父母爱子心切,且因为这次意外事故,导致原告耽误了学业,故应该先稳定他们的情绪,再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先从思想上进行开导,安慰原告父母不用太为之难过,原告正处于成长发育期,伤势会恢复的较快,对其日后的学习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之后再指出原告母亲带原告去酒店,应该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而原告母亲疏忽大意,让原告一人乘坐电梯导致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原告父母听了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后,认识到了自身也存在监护过失。最后,终于同意和被告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袁弘非乘电梯坠落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40450.39元、护理费3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交通费342元、营养费1460元、残疾赔偿金3045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77812.39元,由被告赔偿85%即66140.53元,其余的15%即11671.86元由原告的监护人承担;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合计68140.53元,扣除被告已经付款41650.39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26490.14元。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承担340元,被告承担330。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