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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车为名行诈骗之实 骗取28万坐牢9年余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李永军  发布时间:2011-04-11 08:16:25 打印 字号: | |
  4月6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张某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9年5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200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到新余某某汽车租赁公司 谎称正在九江市修水县做开矿生意,需 要租用汽车使用。被告人张某便租得东风日产轩逸轿车,租得该车后,被告人张某将车开至九江市修水县城。2009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以73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980元。至2010年元月初,被告人张某在新余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赣kA7771黑色凯越轿车,并将该辆凯越车抵押在修水县被害人隋某处借款24400元。2010年元月底,因某公司催被告张某将凯越车还回,被告人张某便于2010年元月24日将凯越车开回新余归还给某公司。当天,被告人张某又谎称其还需租用一辆车给他在修水县合伙做生意的股东使用,便从某公司租得赣CF9896Y广州本田锋范轿车。租得该车后,被告人张某将车开至修水县隋某处,称以5万元的价格将赣CF9896锋范车卖给隋某,且双方签订了一份二手车转让协议,之前张某向隋某借得的24400元,作为已付款,尾款等车辆办理好过户手续后便一次性付清,经鉴定,该车价值为93912元。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在某汽车租赁公司 谎称其需帮朋友租辆车去南昌使用,后其租得赣A11A78 广州本田锋范轿车。2010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将赣A11A78锋范轿车开至南昌市,找到王某某,并谎称该车是其朋友欠他钱江车抵押在他哪,且其因工地上退钱了农民工资急需用钱,后被告张某将锋范车抵押在王某处借得人民币20000元。经鉴定,锋范轿车价值为86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1660元,数额巨大,其中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