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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公司硅片 价值9万判六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金华  发布时间:2011-04-11 08:14:19 打印 字号: | |
  4月7日,渝水区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刘某、王某利用托运之职务便利侵占江西赛维LDK公司装运的多晶硅片而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若干,被告人姜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是新余市邮政物流公司工作人员。2010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王某商量到江西赛维公司弄些多晶硅片出来卖以便从中谋取不当之利,于是被告人刘某、王某找到被告人姜某,让其联系了买家胡某(另案处理),胡某同意收货。201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受新余市邮政物流公司之托到江西赛维公司装货,装完货后,被告人刘某、王某、姜某一同往上海方向走,并商量在义乌将货弄走,同时通知胡某到义乌来收货。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王某、姜某在义乌下高速,在义乌机场路将货车中的2托硅片搬出运至胡某所住的宾馆处,同时被告人刘某、王某买来瓷板、包装带、打包机、称等物品,将拿出的2托多晶硅片同等质量的瓷板放入木托中,重新打包好,使之外表和之前的一样后放入装运货车中,后被告人刘某再开车将货运送至上海指定的海关仓库。经鉴定,被盗硅片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经审理后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刘某到江西赛维LDK公司装运多晶硅片的职务之便,将其中两托多晶硅片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姜某明知硅片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