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同一人 获徒刑且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4-08 1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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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4日晚上,谢某蹲守在分宜县界桥垦殖总场南面小路三岔路口草丛里,并在附近篱笆处拿了一根木棍。20时许,卢某推着电动车经过此处,被告人用外套将脸蒙住,手持木棍从草丛里窜出,将被害人卢某拦住,用手扯被害人卢某背在背上的包,卢某不肯,被告人用木棍朝其手臂打去,并威胁说“等下杀掉你去”,在卢某不敢反抗后将包扯下,随后逃走。包内有现金2100元及手机一部。案发后,被抢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经公安机关的讯问,谢某还道出了另外一个作案经过,凑巧的是实施对象仍然是卢某。原来2010年1月份,谢某窜至卢某租用的地下室内,盗窃鸡蛋14箱,后将该14箱鸡蛋卖给被害人卢某的儿子。经分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4箱鸡蛋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现金2100元及手机一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4月6日,分宜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