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协议条款 法律不予保护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万琳 发布时间:2011-04-08 07: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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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分宜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协议案,因协议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严某与裴某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严某将其所有的一人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裴某,股份转让费160万元,其中机械设备作价90万元,房子及土地使用权作价60万元,协议签订时,裴某先支付定金30万,待办完公司变更登记后再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09年付清,若裴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公司房子与机械设备归严某所有,并没收定金。协议签订时,裴某向严某支付了35.61万元转让款,后因裴某无钱继续履行协议,经双方协商,待公司过户后,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用贷款偿还转让费。2009年5月26日,双方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裴某逐以公司名义将公司资产抵押给银行,并获得银行贷款100万元。裴某用贷款向严某支付了30万元,至合同到期、裴某外逃为止,裴某总共支付严某65.61万元,尚欠严某94.39万元。严某与裴某协商未果,2011年3月11日,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协议约定判令裴某返还公司设备和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与裴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裴某受让严某全部公司股份,是以牺牲个人资产为代价来获取公司股份享受股东权力,严某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裴某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后,裴某就是该一人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裴某拖欠严某的股份转让费是裴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公司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个人与他人约定,股东个人债务以公司的财产来偿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本案严某与裴某在协议中约定的“若裴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公司房子与机械设备归严某所有”条款属违法条款,协议条款违法,法律不予保护,为此,法院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