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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合伙盗方坯 职务侵占领刑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1-03-31 08:38:43 打印 字号: | |
  公司员工本应保护公司财物,却因一时贪念与他人合伙盗窃,终究法网恢恢被判刑罚。2011年3月28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周某、袁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某联系被告人袁某、陈某(二人系新余某公司锭坯站员工)、邹某(在逃),提议盗窃该公司方坯站的方坯,并商定由袁某、陈某、邹某负责装车,他自己负责方坯的出厂和销售。2010年1月8日和1月16日,四人按约定的分工,共窃取方坯95.1吨,价值339639元。周某、袁某、陈某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陈某利用在新余某公司锭坯站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周某等人盗窃锭坯站方坯95.1吨,价值人民币339639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