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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亲自调解 妥善化解矛盾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欢  发布时间:2011-03-14 14:26: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中院在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激烈,审理难度大,新余中院院长李丽君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亲自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原本十分激烈的矛盾纠纷。

  2002年初,郭某与李某合伙做生意,2003年7月,因郭某所购汽车发生车祸,合伙终止。2008年3月9日,郭某与李某一起喝了酒吃了晚饭后到新余市北湖宾馆,就合伙事项进行了结算,李某同意支付郭某115000元,于是郭某用北湖宾馆的笔和便签书写了欠条内容:“欠条 今借到郭某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正”,李某在欠条上签名认可。后李某未支付上述款项,故郭某为此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其从未与郭某合伙做过生意,欠条内容也不真实,欠条的主体是郭某书写,无法排除郭某利用李某酒后神志不清骗取其在空白纸条上签名的可能性,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欠条中“李某”的签名为摹仿笔迹,欠条内容与签名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不具备检验条件。郭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当时李某是喝了酒、躺卧在床上、将纸条托在手上书写的,而送检样本则是李某在正常情况下书写的,要求重新取样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郭某异议符合《司法鉴定通则》第28条规定的情形,同意进行补充鉴定,一审法院亦据此同意补充鉴定。经重新取样后,补充鉴定意见为欠条中“李某”的签名系李某本人书写。一审法院认定补充鉴定意见,认为双方之间的合伙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李某未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115000元欠款的违约责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余中院提出上诉。

  由于双方矛盾极其激烈,且李某情绪十分激动,调解难度非常大。新余中院院长李丽君认真听取了案情汇报后,亲自召集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工作。她一方面指出李某要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发生车祸、合伙终止后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她也对郭某指出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115000元不切实际,应考虑李某家庭条件困难,适当做出让步。双方当事人为法院院长在百忙之中亲自做调解工作,并本着维护当事人利益、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讼累的立场深受感动,表示不再坚持原来的主张,双方对立的矛盾情绪逐渐得到缓解,同意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此后,李院长一方面要求民三庭先后三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同时自己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指明双方都要以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把各自的期望值降低到合理范围,才能缩小分歧,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共同解决好纠纷,实现双赢。经过法院大量的工作,双方终于在3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夫妇支付郭某人民币70000元,双方就本案纠纷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全部清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