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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四进宫” 贩买毒品再领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11-03-14 08:4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对两名“瘾君子”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吴某某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1988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梁某199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梁某、吴某某均年近不惑,十多年前染上毒瘾,出狱后,两人混迹于社会,再次铤而走险。

  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梁某窜至宜春以35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约1克。次日晚上7时许,当梁某、吴某某在分宜县城一酒店玩耍时,梁某接到吸毒人员“刚子”打来的电话,称要购买100元价格的海洛因。于是,吴某某乘坐出租车,将梁某转交的0.06克海洛因送往指定地点,交到“刚子”手上。之后,吴某某乘车返回酒店,将100元现金交给梁某。2月5日上午,梁某再次窜至宜春市,以900元的价格购得海洛因约2克,后返回分宜某酒店。此时,吸毒人员“刚子”再次找梁某购买毒品,梁某用纸张包了重约0.042克海洛因粉末,以70元价格卖给他。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在酒店将梁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包,重量为3.673克。

  法院认为,梁某、吴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梁某贩卖毒品两次,其曾经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贩卖毒品一次,属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