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母亲陪同自首,法院从轻判处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素丽  发布时间:2011-03-08 10:51:51 打印 字号: | |
  儿子犯罪后流浪他乡,母亲获知后劝其自首。2011年2月22日,新余中院对在母亲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上诉人盛浪平盗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盛浪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盛浪平与胡卫荣(已判)合谋去盗窃新钢特钢公司型材厂的球扁钢,并要胡勇(已判)联系好农用车和装车的民工,直接到新钢特钢公司型材厂去收购。2009年3月9日凌晨4时许,胡勇随同六名民工乘坐司机周平的农用车,在灯光球场接到被告人盛浪平与胡卫荣后,一起来到型材厂存放球扁钢的仓库。由被告人盛浪平、胡卫荣打开仓库门,民工将球扁钢装上车。在装车十余分钟时,被人发现后逃窜。当日凌晨5点30分许,司机周平的农用车被追回。经称重,车上的球扁钢重4.3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80元。

  被告人母亲得知自己的儿子涉嫌犯罪后,终日以泪洗面,为了让儿子能够早日重新做人,争取政府宽大处理,苦口婆心劝说被告人盛浪平投案自首。2010年2月9日,被告人盛浪平终于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盛浪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盛浪平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盛浪平能在其母亲的劝说及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根据其自首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