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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为多人时其中一方不宜申请执行全部判决款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艾小红  发布时间:2011-03-03 15:53: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夏某、周某、徐某三人与曹某、李某二人在一起合同纠纷中胜诉,判决生效后,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八百多万元。法院在立案审杳过程中发现,夏某虽然持有周某和徐某的授权委托书,但没有提供周某和徐某的身份证明,法院遂要求夏某补正周某、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夏某先是说周某、徐某的身份证遗失,在得到法院答复说可以到公安机关开证明时,又说周某、徐某已定居国外,无法和他们取得联系,考虑到夏某提供的授权委托并非周某、徐某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所签,立案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其签名是否出于本人。因此,

对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夏某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全部判决标的款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胜诉方有三人的情况下,应由三人共同来申请执行,只有夏某一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应不予立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有权申请执行判决书上确定的全部执行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没有权申请全部的执行款,其只能申请执行部分标的款项。

  管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第一种意见不利于保证夏某的权益,使夏某前面的诉讼活动失去意义,不予采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这条规定,若法院核准夏某申请执行全部执行款,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因曹某已提出了申请,周某、徐某在法律时效期满后也可以申领执行款;若法院只核准夏某申请执行部分执行款,在法定时效内,周某、徐某没有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败诉方曹某和李某将可以不用再支付执行款。笔者认为,法律规定执行时效,正是为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因此,在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权益,第三种意见更符合立法的精神。三、在采用第三种意见的情况下,存在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审判阶段,由于胜诉三方并没有向法院明确其三人各自应享的份额,依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明确夏某、周某、徐某三方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情况下,存在多个胜诉方时,法院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份额?是按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若是按份共有,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多于其它当事人份额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按份等额共有?因此,法院要求夏某重新确认其享有的份额,夏某最后重新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额二百多万元,法院予以立案。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