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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刑一庭“五心”给力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1-03-02 14:56:3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市法院刑一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加大调解力度,努力提升办案效果,坚持用“五心”给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一、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有公心。市法院刑一庭法官始终依照刑法和国家的形势政策,切实坚持对原、被告人双方都处以公道。在采取必要的调解策略、技巧的同时,着重对原告人方讲明诉讼风险,告知本案被告人存在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及可能的刑事判处结果、不接受民赔调解最终可能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降低其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期望值,为其接受调解做好铺垫。对于被告人方,则告知虽其具有一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如得不到被害方谅解,仍存在严惩的可能性,使其明晓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对案件判处结果的影响程度,从而促使其积极筹措资金,尽量更多赔偿、尽量争取得到被害方谅解,为其最大限度赔偿被害方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 确保“案结事了”,不留后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用真心。市法院刑一庭法官始终从最大限度的维护原、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出发,真心实意的为原、被告人双方着想,对原告人方,在言行举止、表情等方面使其深切感受到我们法官对其或家庭的不幸遭遇是发自内心的、真心实意的同情、体谅,对原告人亲属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正确面对死者、正确面对今后,使其走出痛失亲人的阴影,积极开始新的生活。对被告人亲属,则通过劝其不要为被告人过分自责,尽量通过尽可能多的民事赔偿,减轻被告人的罪恶,弥补被害方的损失。必要时通过引导他们进行换位思考,引导被告人亲属主动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等,减轻对立、增进互容,使被害、被告人双方都能体会到法官的真情。

  三、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有热心。市法院刑一庭法官对当事人始终是热心相待、特别是对被害人亲属最大限度的包容,坚持在进行调解之前对被害人亲属嘘寒问暖、聊聊天、拉家常,或者想办法引导共同谈论、探讨其感兴趣的话题,逐步消除其对法官的畏惧感,促进情感沟通、交流。在调解过程中也始终坚持有热心,对其失去亲人表示理解、体谅、包容。

  四、化解社会矛盾坚持要细心。市法院刑一庭法官始终坚持对每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认真研究制订调解预案,从容应对;始终密切注视、善于捕捉双方特别是被害人亲属在调解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表情变化等相关信息,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始终在调解的实体、程序上细致地做工作,确保调解质量。

  五、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有耐心。市法院刑一庭法官始终从时间上坚持耐心,给双方留够思考时间和做工作的时间。在调解过程中,除了开始接触不能直奔主题外,在切入主题后,法官仍然不急躁、不厌其烦,让其充分思考,与关系人充分商讨。在实行层级调解、呼应调解,给双方以“适格”的调解者。在民赔调解中,我们坚持以主办法官主持调解为主,合议庭成员协助,同办公室法官呼应,庭、院领导视情况随时准备直接与当事人接谈,形成了法官群体做调解工作的网络和层级调解的格局,有效地促成了本案的民赔调解。从态度上耐心,给被害方提供情感宣泄空间,自愿充当其宣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亲属尤其是死刑案件被害人亲属多数情绪激烈、动辄与法官发脾气,有的只要一提民事赔偿便火冒三丈,执意认为法官偏袒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努力克服急躁、厌烦情绪,耐着性子认真听其倾诉,让其将苦水彻底倒出来,辅之以法官的语言安抚等,有如“雨

过天晴”,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对于其接受调解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市法院刑一庭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努力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刑事法官们的司法能动性,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调解好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积极创新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