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为“假”抢劫为“真” 一时糊涂铸下大错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何俐 发布时间:2010-12-09 08: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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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符某路过新余市城北一理发店时,看到被害人陆某坐在理发店内,手上拿有一个夹包。符某认出陆某是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做生意的,认为符某应该有钱,遂走进店里问陆某借钱花。陆某不认识被告人就未答应,被告人见状就一直留在理发店内。一刻钟后,被害人离开理发店,被告人尾随其后,走了大概50米后,被告人拦住被害人问其借钱花,被害人未答应,又走了几十米远,被告人见四下无人,遂从身上掏出一根棍子威胁被害人借钱,被害人见状拼命逃跑,被告人也离开了现场,后被被害人及儿子抓获。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实行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