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规则修订呼唤“开门立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12-03 08: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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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铁道部新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其《办理细则》从昨日起开始执行。该规程自1997年12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集中修改。新规中将儿童票执行身高标准提高10厘米。同时,还对其车票改签、中转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12月1日中广网)
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此次铁路运输规则的修订进行了大变动,包括了列车开出后车票作废的协议,但动车组却不受此限制,低级车厢不可随意到高级车厢逗留。但这些所谓的新规一出犹如顽石如水激起千层浪,批评如潮。这些很容易让公众产生对铁道部嫌贫爱富合理怀疑的规定不仅大大深深刺激了公众的神经,也是对民众最朴素正义感的伤害,铁道部的新规有制造社会不公和故意把社会分为三六九等之嫌疑,也就难怪社会各界的批评如潮了。
很明显,铁道部这两个在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铁路新规基本缺乏公众的参与而缺失了立法民主的内容而备受公众质疑与批评。立法需要民主化,旅客运输条例的修订呼唤铁道部门敞开胸怀,接纳民众“开门立法”。
吸纳公众参与,“开门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内容,也有利于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升铁路立法自身的科学性。铁路自身封闭立法碍于铁路部门自身的立场陷阱很难克服其利益局限。公众参与的缺失无法实现充分的利益博弈,不仅背离的立法的民主内容,亦让立法的品质、科学性大打折扣。铁路新规一出便被社会各界所质疑和诟病,关门立法可谓“功不可没”。“开门立法”接纳公众参与不仅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内容,亦有助于提升立法自身的品质。
吸纳公众参与,“开门立法”是贯彻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铁路部门单方面修改铁路运输的规定有强加格式条款给公众之嫌。单方面的强制变更运输条款不仅违背了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也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根据听证的基本原理,修订铁路运输新规这种涉及公众、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公众的听证程序才可取得立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程序正当要求不仅是约束铁路部门单方面立法只授予自己权限,做出有利于自身条款变更的利器,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铁路部门必须就条款变更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者向社会公众说明立法理由不仅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亦有助于提升法律自身可接受性。
吸纳公众参与,“开门立法”是铁路承载其社会及政治功能的必然要求。铁路不仅是大宗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更是最大众化的旅客运输方式。修建铁路不仅是为了便利交通,发展经济;更主要的功能应当在于向社会提供一种廉价的出行方式,方便群众生活。这是由铁路运输方式这种大众化的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既然是作为大众化的运输方式就必然要听取最大多数人的意见和看法,充分让民众参与到铁路立法的制定与完善中来。铁路作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有效组成部分,不应当完全的商业化而不顾一切地追逐利润。因为铁路目前依然享受了国家的各种政策利好或便利,并未实现充分竞争而完全地市场化。既然享受如此多的利好就应该承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铁道铁道部新规中普通列车车票晚点作废,而动车组却不受此限制的规定背离了其应承载的方便群众出行的政治功能。而“低级车厢不可随意到高级车厢逗留”的规定很明显不是在担负其社会平衡功能而有故意制造新的社会不公与对立之嫌。因而铁路立法需要社会各界的充分参与,铁路运输规则修订呼唤“开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