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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体贴招考”下的权力焦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11-25 08:41:45 打印 字号: | |
  “招聘计划与条件:招聘名额1名。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财政局下属的收费票据管理所这则公开招聘启事引发了众多网友关注,据了解,这次招考只有一个人报名,并且因此无须考试而被直接录取(11月25日中新网)。

  这个招考公告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体贴的招考公告”,并被各大网站、论坛所转载。这个公职招考条件设置极度苛刻让人不得不产生合理性怀疑,这又是为哪个“萝卜”预设的“坑”?最体贴的招考公告凸显了公务员招考条件设置的无序与混乱,公务员招考条件设置急需立法予以规范。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招考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而公平首先是报考机会和起点上的公平,而对于一个普通的财会公职人员招考层层设限,设置名目繁多的报考要求和条件,无疑是剥夺了很多人的报考机会,报考的公平性又何从谈起呢?招考的公正性从何而来?

  公务员选拔任用要真正地按制度办事。在笔者看来,我们要倡导一种实质的参与而非形式上的参与,即公共政策的影响力或效力应取决于公众参与及公众评估,也就是说公众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从高成本向高效能方向推进,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健全公开选拔的制度体系。

  对于公职岗位招考,根据职位的特殊需要设定一定的专业准入和性别需求是可以理解的。比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为工作的高危险和身体的特殊要求限招男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普通财会人员招考非得是在外国大学获得学位且是女性且是25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生才能胜任?恐怕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职位又是为哪位领导的子女所内定。这就涉及到了公务员招考条件设置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虽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招考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操作条款和立法限制,公职招考岗位条件的设置显得非常随意和混乱。

  民主管理形成的结果必须以制度和法律来确认,这些制度和法律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选拔制度中的民主建设法治化,要求尽快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变软约束为硬约束,从根本上解决新旧体制“双轨并行”的问题,防止和克服民主管理中的随意性,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是纳入法治轨道的实质性步骤。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招考的岗位条件必须本着确实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设置。对于有其他特殊招考要求的应当在招考公告中公开和说明设限的理由,这不仅是公开招考的基本要求,亦是在起点和准入上保证所有报名者被一视同仁和非差异化对待的底线,否则公正招考原则又从何谈起?

  “最体贴招考”的无奈很容易让人产生招考岗位内定的合理性怀疑。若果真如此,“奋斗决定命运”的箴言只会成为很久远的传说。最体贴招考公告凸显了公务员招考岗位条件设置的无序与混乱,公职岗位招考条件限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急需立法规范,需要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落实公务员招考“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