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接借条讨欠款 效力不足被驳回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小勇 发布时间:2010-11-24 09: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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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9日,家住水西镇的李某突然收到一份来自法院的传票,当拿到传票时,李某感到很突然:自己一向与人无怨,咋有人把自己告上法庭了呢?当他仔细阅读完诉讼材料后,李某顿时感到十分气愤,原来是一向与自己交好的陈某把自己告了。事情还得从年前说起:
李某因学过美发,凭借自己过硬的技术,他觉得开个美容美发店应该是条不错的生财之道。2009年11月,因资金周转困难,李某便向自己的朋友陈某借了2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后来,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两人产生了矛盾。2010年6月,李某用自己开店以来的所得将欠款连本带息还给了陈某,并当场将借条撕毁。没想到,四个月后,陈某竟然拿着一张撕毁后重粘的借条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出具的“借条”系撕毁后又重新拼接粘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民间交易习惯,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还清借贷款项时,借款人都会将所立的借条及时收回或撕毁,陈某在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系已被撕毁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已低于形式完整的借条,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被撕毁的合法情形。因此,在该借条已不具备完整性的前提下,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当时双方在借款还款时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已不能等同于书证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陈某主张李某尚未还清欠款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于是驳回陈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