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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服务开启人民法院的新篇章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11-11 15:09:37 打印 字号: | |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华璞的陪同下到联络点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调研。张建南强调,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经济发展这条主线,为促进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11月5日人民法院报)

  司法服务是司法“人民性”的应然回归,人民司法的本质彰显;是审判职能的逻辑外延,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转变机关陋习、官僚作风的重要契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创先争优”的物质载体和新动力。具备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注重司法的服务性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发展的必然,用司法服务开启人民法院的新篇章。

  司法服务是司法人民性的应然回归,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彰显。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权为人民所有和赋予,司法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和对人民负责是司法权运行的逻辑起点和基本特性。司法权为人民所有和赋予就必然要求司法必须对人民负责,当然地司法就必须以服务的理念、态度和精神对人民高度负责。人民让渡和授予司法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为了让人民生活地更加便利和美好。注重司法的服务性,突出司法的服务特色不仅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和体现,亦是司法对人民负责的客观必然。服务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基,常存为民服务之心是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所使然,只有坚持司法的服务导向,司法自身才能获得生命力,获得群众的理解、认可与支持,司法之花才能绽放地更加绚丽。

  司法服务是审判职能的逻辑延展,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是专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专司社会纠纷的裁判。这是司法的古老和初始定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全屈就于社会的裁判者无法有效适应社会对司法越来越高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群众对司法越来越高的期待。风险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风险的风云变幻要求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同时走出审判,超越审判。能动司法人民法院要更加强调服务性,不再单纯是社会的救火队、消防员,而是通过积极总结司法经验,研判司法规律,提前发现和及时向社会预警社会运行的法律盲区、法律风险。人民法院要延伸司法的触角,成为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者,成为社会风险的预防、管理专家。服务性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自己在一线化解社会矛盾和专业知识的优势及时向社会预警风险尤其是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在矛盾的萌芽状态将其控制、压缩和消灭,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转变机关陋习、官僚作风的重要契机,是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创先争优”的物质载体和新动力。本着服务态度,注重服务理念,建设服务型法院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功能定位的重新审视。立案难、执行难是为群众所诟病的司法顽疾,这不仅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部分原因是少数干警没有完全树立对人民服务的理念和态度,没有彻底杜绝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陋习与官僚作风导致群众不愿意面对司法,去了解司法、走进司法。人民法院开展“创先争优”必须以服务为导向和指针,服务是“创先争优”的灵魂与物质载体。要在服务中体现先进,在服务中创造优秀;创先和争优均必须以对人民的真诚服务为出发点和归宿。司法的服务体现在法官的每一个细节中,一个微笑、一杯清茶,和颜悦色就能让群众感受司法服务的真诚。司法服务需要融入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和环节,为人民法院开展“创先争优”注入了活力和提供了物质载体。服务让司法更加人性化,让群众更加满意,注重司法的服务性将开启人民法院的新篇章。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