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贩卖假烟近万条 新余三男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11-10 08:47:16 打印 字号: | |
  贩卖假烟发往全国各地从中赚取差价,价值近60万元数额巨大三男子被判刑。11月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假冒卷烟案,被告人许某、廖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许某在广州某托运部负责接收一些假冒卷烟,并将假烟发往全国各地赚取差价。后许某、廖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商议由廖某在南康接受从广州运来的假烟,再从南康运至全国各地,盈利按四六分成。2009年11月中旬至2009年12月23日期间,许某安排徐某同廖某一起从事接收、转运假冒卷烟的工作,在短短两个月内,新余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先后查获被告人三人接受转运的假烟9829条,价值57043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由于被告人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其中许某、廖某为案中主犯,徐某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