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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将公家汇票贴现 数额巨大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11-10 08:46:20 打印 字号: | |
  从本单位领取银行承兑汇票私自贴现,以为瞒天过海岂料东窗事发被判刑罚。11月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在担任新余某钢铁公司驻北京经销处业务员期间,于2007年10月30日从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3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150万元、30万元和7万元,然后交到公司准备提货,其中七万元的不符合收票期限,被退票,于某收下后并没有将其交还到北京经销处,而是于2007年11月6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在河北省邯郸市私自贴现,并将贴现款625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至案发时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回赃款,未给单位造成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