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游泳馆被盗 虽未付费也应获赔偿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胡振国 发布时间:2010-11-08 15: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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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游泳将电动车停靠在游泳馆的停车场,车子被盗失主起诉虽未付费亦获得赔偿。11月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新余市某游泳馆赔偿原告应某2350元。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0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原告骑一电动车到被告处游泳,原告将电动车停放在被告经营的游泳馆外停车场,并将车锁好后,进入游泳馆游泳,至下午16时原告准备回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原告立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的工作人员,并要求被告处理,被告拒之不理。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2350元。
被告辩称,该停车场是被告无偿提供给游泳人员停放车辆的,原告车辆被盗不属原、被告间的合同服务范围,双方仅是存在游泳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被盗的损失,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未收取原告停车费,但被告向原告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客观上是一种营销策略,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具有竞争力,该行为是合同主义务的延伸,目的是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被告却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原告车辆被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