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丧命引医疗纠纷 医院无过错无需赔偿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冬根 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0-11-08 15: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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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4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方自动撤诉。
2010年5月12日晚9点,原告方林某夫妇之子(40天的男婴),因腹泻发热到被告分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小儿肠炎并按肠炎治疗,医院未对男婴进行全面检查。至13日11时30分左右,男婴出现口鼻流血、口唇青紫症状。下午13时20分左右转往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治疗,于当晚22时30分左右因病情严重不幸死亡。经南昌大学医学院进行尸检,发现男婴是因患病毒性脑炎(脑干型)导致呼吸循环中枢衰竭而死亡。林某夫妇认为其子的死亡是因被告方诊断不当、拖延了抢救时间造成病情恶化而导致。和被告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07555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新余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男婴的死亡是否由被告方的过错导致及过错程度。经新余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方对男婴的诊断及处理基本正确,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林某夫妇得知鉴定结论后,放弃向医院要求赔偿之诉讼请求,向该院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