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三枪防身并当众开枪 新余一男子被判刑六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11-03 0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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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枪案,被告人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3、4月份,被告人习某因做铁矿生意与他人发生纠纷,遂产生买枪防身的念头,后与李某(已判刑)到佛山市购买了一支来福枪、一支自制手枪和二十发来福枪子弹,并由李某带回新余。2008年10月初,被告人习某又将其藏匿在佛山市南海公园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带回新余。2008年10月23日,习某在新余市瑞丰大酒店1201房间,因生意上的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遂持仿六四式手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习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另被告人习某曾因抢劫罪于200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