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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嬉戏拨人脚底 酿成惨剧被判缓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11-02 14:39:59 打印 字号: | |
  朋友相约渠中嬉戏,玩性过度拨人脚底,酿成惨剧令人唏嘘。11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与朋友温某等人一起到新余市水西镇宋家村旁的袁惠渠洗澡。在洗澡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温某在水中嬉戏,温某将水泼到被告人张某的身上,于是张某用手掌拨温某的脚。结果导致温某落入水中溺水身亡。次日,被告人张某与同伴将温某尸体打捞起来后,由王某报警,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及其同伴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经鉴定,被害人温某的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某已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6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原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