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终触犯刑律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10-28 08: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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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许可证就开办医疗诊所,被行政处罚二次仍屡教不改终获刑。10月2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新余市城北办沙土老街和礼堂里开办医疗诊所,并在此期间因非法行医被渝水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但高某并未吸取教训,继续在其诊所里进行非法治疗活动,直至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