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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电脑引纠纷 学生群殴惹大祸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10-28 08:35:33 打印 字号: | |
  因争夺一台电脑上网引发纠纷,双方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惹大祸。10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小强(化名,未成年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下午6时许,殷某与被害人邱某在一网吧内为一台电脑上网而引发纠纷,殷某随即叫来二被告人,要求邱某道歉但遭拒绝,殷某见邱某人多势众遂离开。后殷某又打电话叫来“老马”、“老邱”等人和二被告人一起将邱某叫出网吧,双方言语不合引发互相追打,被害人邱某摔倒,殷某、“老马”等人遂用砍刀、铁棍等殴打邱某,造成邱某轻伤甲级的后果。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邱某经济损失共计26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小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