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强奸并拍裸照敲诈 新余一男获刑四年
作者: 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0-10-27 15:28:30 打印 字号: | |
  强行与同事发生关系并用手机拍裸照,敲诈受害人丈夫罪行败露终获刑四年。10月2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以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李玲(化名)带至其所在公司办公室,并强行与李玲发生性关系。后蒋某便以将此事告诉其丈夫为由威胁李玲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于2009年12月拍下李玲的裸照。2010年5月21日,蒋某再次约李玲出来时被其拒绝,于是便打电话给李玲丈夫,骗说李玲欠他5000元堕胎的钱,要李玲丈夫拿5000元过来还钱,否则就找其麻烦,随后又将裸照发至李玲及其丈夫手机上,并威胁如果不了结此事便将裸照公布出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但在勒索他人财物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