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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擦亮人民司法的本色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10-20 14:51:18 打印 字号: | |
  10月14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四川调研法院信息化建设暨审判管理工作时强调,各级法院要继续在能动司法上下工夫,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工作服务法院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民。(10月18日人民法院报)

  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新科技革命成果发展的重要载体,信息化擦亮了“人民司法”的本色。信息化的建设将大大提升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促进审判管理;新时期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打造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借助最新科技深化司法服务的重要途径。信息化有助于人民司法承诺的践履,信息化将擦亮人民司法的本色。

  信息化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促进审判管理。信息化是借助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技术对审判管理的一次革新,信息化将实现人民法院的无纸化办公,通过建立数据库等形式大大降低司法的运行与管理成本,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借力信息化,对案件的管理实现流程化、可视化、可控化,有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内部自查自纠,最大可能的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让司法更加的高效与公正,切实践履“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沉甸甸承诺。

  信息化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尤其是审务公开,打造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信息化是新科技革命浪潮成果的重要应用和必然趋势,人民法院也不例外。尤其是一直努力稳步推进司法公开的人民法院更需要借助计算机的技术载体,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信息化让“司法公开”之梦照进现实,判决书上网、审判视频直播等司法公开举措无一能离开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借力信息化的“东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不仅更加的可行与可控,也有效地降低了司法公开的成本,让司法以低成本的姿态向民众展示其原貌,让司法全裸化的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有效夯实了司法公开的技术基础。

  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借助最新科技成果深化司法服务的重要途径,将司法为民向纵深推进。信息化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的重要成果。信息化大大加快了“司法数字化”的步伐,信息化所提供的远程查询、网上法律咨询等功能有效丰富了司法为民的内容和途径,信息化所带来的网上立案、网上提交证据、判后答疑等司法“数字化”风暴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民众获取司法资源,参与司法的成本。真正把司法为民做实,让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以更加低廉的成本供应给社会,让正义以更加经济高效的方式运送到人民群众的手中。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