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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处长挪用公款 立功换得法院轻判
作者: 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10-20 09:21:08 打印 字号: | |
  学院就业处长挪用账外资金数额巨大,积极悔罪并有立功表现终得法院轻判。10月1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3年10月20日开始任江西某学院就业处处长,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就业前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学院与江西省教育厅分配办、江西省劳动厅的联系沟通,统计每年就业率等工作。2007年10月8日兼任该学院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后改为新余市某学院职业介绍所,就业处和该职业介绍所是一套人马两块招牌。自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就业处职介所的账外资金18万给他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8万元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其归案后积极悔罪,并有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