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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执法”不能以践踏法治为代价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10-12 15:48:44 打印 字号: | |
  兰州一位网友6日发帖求助,自称是两劳开释职员,每次到网吧刷二代身份证实名上网后都会有警察赶到盘查他,警察告诉他只要他用身份证上网警方就会接到报警。兰州当地警方证实,有“犯罪记录”的人上网必定每次被盘查。(10月8日京华时报)

  兰州警方的这种“创新执法”让我们不得不赞叹其执法智慧,在国家大力倡导自主创新之时,兰州警方的这种做法无疑是重要的创新,但却未必是合法的。对有前科人员上网进行自动报警设置与盘查已经严重践踏了法治。因为其不仅是错误的执法理念。亦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更与刑法教育和改造犯罪的目的南辕北辙。

  有前科上网必查是惰性执法的表现,是一种错误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思想。这种有前科上网必查的是一种典型的惰性执法思想,执法人员不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而是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可漏网一个的错误执法理念对前科人员进行歧视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兰州警方的这种做法无异于对前科人员特意开小灶,为刑满出狱的犯罪分子融入社会人为的设置障碍。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拥有人权的,何况是已经刑满出狱的公民。我们不仅不应当对曾经有前科的人员进行特别对待,而应当充分注意到其感受,给予足够的尊重让其回归社会,开始重新生活。

  有前科上网必查严重违反了现代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的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未经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式裁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是自由身而非犯罪分子。兰州警方的这种“创新执法”不仅跨越了立法的藩篱对这些有前科人员自行立法,对其予以特殊对待,要求上网必查;另外兰州警方的“创新”亦是在越位行使国家审判机关的专项定罪权,而这些都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既破坏了法治下公权力的分权与制衡原则,亦是公权力的错位。兰州警方无权自行设定对前科人员进行自动报警与上网必查的权限,因为这已经严重违反了作为现代刑法支柱的无罪推定原则。

  有前科上网必查与刑法教育和改造犯罪进而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初衷与目的南辕北辙。刑法具有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功能,但这既不是刑法的全部,亦非刑法创制的目的与初衷。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来教育和警示犯罪分子及其他社会公民,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进而预防和控制犯罪才是刑法的根本目的。而兰州警方这种“创新执法”不是主要采取教育、安抚的改造措施让犯罪分子悔过,积极地重新融入生活,回归社会;而是对其人为的设置上网前科人员必查的障碍予以区分对待。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没有体现刑法的应有的人文关怀与人性化,反而会引起其抵触和仇恨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这种挫伤民众刑法感情,践踏法治的“创新执法”应该赶快叫停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