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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 新余一妇女被判两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0-10-12 13:32:38 打印 字号: | |
  明知自己有还款义务还故意转移财产40万,一妇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两年半。10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5年6月23日及同月26日,被告人杨某随其丈夫艾某先后向李某借款12万元,2007年3月3日,艾某因意外触电身亡,同年杨某又向刘某、张某借款83000元,上述借款杨某均未归还。李某向该院起诉,该院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12万元,并支付利息57600元,但因被告人杨某下落不明,法院向其公告送达并于2007年12月25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杨某拒不履行义务。刘某、张某也将其告至该院,该院于2007年12月12日判决杨某向刘某、张某归还借款83000元,经公告送达,2008年3月29日,该院向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虽经公安机关协查仍下落不明。在2007年12月25日已得知与李某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将其所得到的新余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0万元进行转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已得知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仍将股权转让款40万元进行转移,同时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