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法院执行听证“释”异议
作者:分宜县法院 张文华、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0-10-12 08: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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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1日上午9时,一声清脆的法锤声响在分宜法院第三审判庭里回荡,与往常庭审不同的是,此时举行的是一场执行听证会。
申请执行人李继仁在万安县从事松节油零售业务,与作为被申请人的分宜县星海公司有业务往来。2009年9月,星海公司向李继仁赊购了20桶共2.3万元的松节油,出售给某机电公司用于生产。期间,因产品质量及货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星海公司按期支付货款0.9万元、退回未使用的松节油、返还已使用的空油桶,若逾期不履行则需全额支付货款并返还20个空桶。此后,星海公司按期支付货款0.9万元,并于委托某货运部将松节油及空桶,在约定期限内托运给李继仁。但李继仁称未如期收到货物,故此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星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宜法院受理此案后,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组织了此次执行听证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公开听证,并当场质证。此举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精神,又体现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受到当事人双方的好评,听证结果将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