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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拒不还款 保证人担责偿还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李成晓  发布时间:2010-10-08 15:36:11 打印 字号: | |
  2010年9月30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林元子、林庆锋、李浪连带偿还原告江西农村合作银行本息166054元。

  被告林元子于2007年6月26日向原告保证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8.103‰。被告林庆锋、李浪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16605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现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林庆锋、李浪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告林元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