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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司法调研,推动科学发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9-16 15:07:20 打印 字号: | |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审判工作。在听取甘肃高院院长梁明远等就甘肃法院工作、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全省法院抗洪救灾情况以及甘肃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汇报后,张军对如何进一步深入、全面地开展调查研究,科学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9月11日人民法院报)

  司法调研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调研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组成法院的大审判格局。以往部分法院和同志对司法调研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够到位和深刻,甚至认为其可有可无,或者只是辅助审判的一个工具。这是一种片面、错误的认识。司法调研不仅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充分、深刻认识到调研的重大意义,狠抓司法调研,推动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

  司法调研是贯彻马克思主义哲学路线的生动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要求就是从实际出发。而我国当下最大的实际便是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路线就是要求司法调研必须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实事求是的开展调查研究。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经过科学、慎重的司法调研才能发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困难,切实避免无病呻吟,才能为领导科学化、合理化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因而司法调研有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水平为司法方针、路线、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调研是司法理论创新的重要基础,司法调研有利于推动司法理论的创新。司法调研是司法理论创新的根基所在。司法调研是对丰富的审判实践进行总结,抽取作为理论创新源泉的有典型意义的素材进行理论模型的预设。审判实际只有通过司法调研才能很好的梳理审判得失,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审判规律,丰富和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人民司法理论。司法调研是对审判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对过往审判实践的理论凝固。司法调研是审判理论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重要基础和源泉,因而必须深刻认识到司法调研的重大理论价值,积极搞好司法调研。

  司法调研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打造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举措。司法调研不仅是一个理论学习,理论概括能力提升的过程,也是对审判实践的一个系统梳理。经过调查研究不仅能够总结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坚持人民司法,推进公正司法的新做法、好经验。司法调研也为司法经验、司法理论的交流与争鸣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与机会。司法调研是提炼、推广人民司法中工作方法、工作艺术的重要平台;是法官们共享司法智慧的重要形式,调查研究是法官自身一个理论学习的过程,有利于法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总而言之,司法调研不仅能够训练法官的理论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做法并用来指导审判实践从而全面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与办案能力。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