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金项链两根 判三年零十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魏敏杰 发布时间:2010-09-16 15:04:5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光天化日之下强抢过路女金项链,数额巨大被判刑罚。9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周某窜到该市渝水区城北沙土菜场寻找抢夺目标。当发现受害人敖某走到仙来大道地下通道口时,被告人刘某趁受害人敖某不备之机,将敖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赃物价值人民币1551元。然后被告人刘某和周某又来到新余铁路大桥处,趁受害人胡某不备之机,由周某将受害人胡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赃物价值人民币4173元。被告人刘某在逃离现场时被路过群众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参与抢夺作案二次,抢夺赃物价值人民币57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