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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与法治的随想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彦  发布时间:2010-09-14 10:04:17 打印 字号: | |
  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全市象棋大赛结束了,同事小邓代表单位参赛。作为一个业余爱好者,连日来陪着小邓并观摩其比赛,在自我感觉眼界大开、棋艺长进的同时,也让我思考了不少问题,其中也包括了对法治的新理解,对象棋与法治的随想。仔细琢磨起来,象棋比赛在很多方面与法治社会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

  虽然象棋竞技场上你争我夺,激烈厮杀,但是这并没有引起现场的混乱与大家的情绪,丝毫不影响大家参赛的热情。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败将也是输得心服口服。为啥呢?可能是源于比赛的公平,作为执法裁判的公正无私把。这就好比在构建法治社会中,法律可能不会使所有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大家还是感到平等的,大家感受到来法律的平等对待,至于最后的实际结果是否平等就另当别论了。另外公平不仅是作为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本身,公平更重要的还体现在执法队伍的公正执法。犹如在象棋比赛需要有良知、无私心的高水平裁判一样,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同样需要高水平、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的执法队伍。从这个侧面来说,更加深了我对“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法谚的理解。

  象棋比赛的规则是比赛开始前就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在各个显眼的地方,并在比赛正式开始时,裁判长当场作了宣读。如果在比赛中途裁判突然宣布新规则或者改变比赛规则,我想这是大部分选手都没有办法接受的。这让我想起了法律也是同样如此需要被公布出来,让社会和民众知晓,以便法律本身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能够正确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当然有人可能要问,你这不是废话,莫非还有哪个社会、哪个国家的法律不公布就实施的?是的,在历史上确实上存在。古代中国的法律都是保持其神秘的面纱,不让民众知晓。怕民众知晓之后,法律就没有神秘感和权威性了。直到春秋时期郑国贵族子产著刑鼎将刑法条文铸在鼎上,法律才开始由神秘走到了前台而被民众所知晓,参阅法律不再是皇权贵族所专有的特权。法律由神秘走向公布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也是法治本身的重大成就。同时象棋比赛规则不可在中途随意更改也表明法律同样不可朝令夕改,需要保持稳定性。法的稳定性是保持其自身权威、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只有法自身保持一定安定性,民众才不会终日惶恐不安。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不仅赋予了法自身权威与公信力,也保证了其预测功能的发挥,因为只有稳定性的“法”才是可预期的,公民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精准的法律判断,法律才能更好地指引公民的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在象棋的竞技场上,裁判必须保持一颗公允的心,不能带有任何的利益瓜葛而保持价值中立,另外裁判最好具有以一定的象棋专业知识。裁判如果存有私心,带着一定的利益来裁判、来执法这个比赛结果的公正性就很难保持了,而裁判对某个选手存有偏见或者个人喜恶显然也是比赛所不能容忍的,这样不利于真正高水平运动员的脱颖而出。同理在迈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官也不可带着利益去裁判,必须保持价值无涉。据媒体报道,很多地方的法院仍然还有招商任务和招商指标,让法官去参与招商等商业活动是非常不合理的,法院引来的外资企业如果产生了法律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法官是带着利益考量去兑现当初招商承诺保护其企业还是坚决的维护司法公正?这让法院面临两难的选择,让法院的判断看起来不再的权威和具有公信力。因此笔者是坚决反对法官从事任何的商业性活动,因为这没有办法保证法官的价值中立,法官的裁判看起来不再公正与可信。象棋比赛的裁判长最好具有一定的专业象棋知识,是为了促成裁判看起来更加权威,让参赛人员在对比赛规则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发生争执时做到真正的心悦诚服。试想一个象棋盲去做裁判连最基本的将军、蹩马脚、将帅不碰面等专业术语和规则一无所知,裁判的权威又如何去保证?同理,审判的法官也需要广博的知识储备,丰富的人生阅历,这样更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定与判决信服。试想一个法官如果没有人生阅历的积淀而只是一个毛头小孩,自己都未曾结婚、离婚。我们又如何去相信法官自己能够很好地处理好婚姻案件,让自己内心确信法官的公正与权威呢?

  在象棋的比赛场上,裁判代表就是对比赛结果的认可与认定。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不可随意接受挑战。比如在一则比赛中如果发生了误判,是不就非要推倒重来换事实一个原貌,还比赛一个应有的公正?我看未必。笔者并不是反对去追求个案的公正,而只把公正挂在嘴边去追求宏大叙事的大词,而是说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去随意否定裁判的权威。因为裁判是由具体的人来作出和执行的。只要有了人的参与和介入就必然无法保证没有任何主观因素和偏差,难免会有些误差。而这个情况下保障裁判的稳定性可能是必要的,随意去推翻原来作出的决定和裁判也在让裁判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不断的流失。比如在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中,设计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但实践的司法运行中,好像不尽然。因为还有作为审判补充的重审、再审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裁判不公,可以对法院生效的裁判反复进行申诉,请求检察院进行抗诉,以重新审理推翻原有的判决。笔者对这种重审、再审的制度设计更多的是批判和否定。因为这带来很多负面因素,比如法官很可能不会严格自己的案件严格把握,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反正不是还有再审吗?错判了还有挽回、纠正的可能。而当事人怀疑裁判的公正就拿着判决书到处申诉、上访显然也是不利于法治的经济性运行,因为这样的维权成本太高了,司法的毫无经济性可言,不经济的维权也很可能致使维权流于形式。同时这也在破坏法官与裁判的权威性。裁判可以朝令夕改、随意的被否决和推翻,司法的稳定与公正又何在?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为何会误判,需要的是从源头上把关,认真严格处理每一件案子。而不是通过频繁、密集的重审、再审来推翻法院自身的裁判、否定自身的权威。法院需要的是对错审案件进行反思和检讨,不可随意否定自身的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