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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他人传销 非法拘禁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9-14 07:57:31 打印 字号: | |
  将网友骗来然后强制其参加传销,被害人巧妙自救并引民警抓获被告人。9月1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陈某、于某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3月28日晚9时许,被害人罗某被网友骗到新余市,而后被带到火车站附近一出租屋里并收缴手机。次日,罗某又被带到铁路一村刘某的出租房,房内的传销人员即被告人于某被安排为罗某的师傅,负责保管罗某的手机,并跟随其左右,防止其离开,负责做工作要罗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负责保管该出租房的钥匙,没有他的同意罗某不能出去。自3月29日至4月8日,罗某一直被控制在该出租屋内。2010年4月8日下午,罗某为了摆脱其控制,谎称要去取钱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于某便押着罗某到新余市铁路建设银行取钱,罗某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于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于某目无国法,强行要求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十日之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